| 阅读: 时间:08-05-27 13:15 来源:扬子晚报 | [进入论坛] |
有关人士介绍,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发生在超时工作、工资、加班费和节假日加班工资计发、社会保险等方面。
他讨要4年的加班工资
前不久,下关区劳动仲裁委受理了安徽来宁打工的杨先生的争议投诉:2003年用人单位与杨先生签订了“临时工合同”,合同上仅有协议生效时间,而劳动时间、工资、加班、社会保险等“合同要件”均无约定,用人单位甚至写上打工者不享受福利待遇、受伤责任自负的违法条款。
去年底,单位解除了与杨先生的临时工合同,杨先生认为单位解约后给的经济补偿太少,自己这几年付出太多,将单位告到劳动仲裁庭,提出讨要4年中双休日、节假日加班工资,社会保险补偿等,仅加班工资数额就达2万多元。专家认为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,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要性,有了更清醒的认识。只有合同双方严格按劳动合同的规范文本,对工资福利等各要件有明确约定,才能放心用工和放心打工。像上述那家单位先签个“朦胧”合同,又由自己随意解释,是很难以理服人的。
一位劳动政策方面的专家看了上述的“临时工合同”后下结论说,这样的用工,肯定会产生劳动争议。
“黄了”的案件复活了
张先生在一家外贸公司跑业务,本来他的工作性质不应“坐班”,但公司坚持要抓劳动纪律,要他天天上、下班都来公司刷考勤卡。这样,张先生每天上班时间为8:30,与大家一样。但他下班来公司刷卡,往往已是晚七八点钟,别人早下班了,这些都有刷卡记录为证。一年后,张先生与公司解约,当时他并不知道公司侵犯了他的权益。后经专家指点,张先生了解到,凭考勤记录,他不但应拿正常工资,还可按实际出勤拿加班工资。但张先生知道得晚了,此时距他与公司解约已超过《劳动法》规定的60日仲裁时效,张先生只好吃了“闷亏”。
但今年初,张先生了解到,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大大放宽,由原来的60天,放宽为一年。对拖欠工资问题,新法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往往不敢申请仲裁,又特别规定,工资等劳动报酬争议,可不受上述仲裁时效的限制,放宽至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于是,张先生凭考勤记录为证,向公司提出索要加班工资。
专家解释说,今年前4个月劳动争议案直线上升,原因之一是新的劳动仲裁法生效。新劳动仲裁法考虑到劳动争议的情况很复杂,劳动者往往不能在60日内申请仲裁,将这一时效延长为一年内,这使得新法生效前部分已过了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,又“复活”起来,造成仲裁委受理的案件大幅上升。另外,5月1日起,劳动仲裁依法不收费,也降低了劳动争议仲裁的门槛。
拟邀专业人士参与办案
今年,劳动仲裁案件大幅上升,办案人员却没有增加。新仲裁法又规定,仲裁裁决需在受理案件45日内结束,比原规定的60日内期限又缩短15日,这使得南京市市、区、县劳动仲裁委感到压力明显加大了。南京市劳动仲裁处负责人表示,为缓解办案专业人员不足问题,可能借助社会专业人士参与办案,以增加人手,让仲裁申请人尽快得到个说法。
不过,有关人士介绍,也有些案件是仲裁申请人不严肃造成的。有的案件被受理后,执法人员约申请人见面,申请人却说:我只是泄泄愤,让单位紧张一下,并不是真想打劳动争议官司。这种“泄愤”耗费了劳动仲裁部门宝贵的人力和时间。
(编辑:cx)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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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g: 劳动法 劳动争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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